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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卷阅读286(2/2)

在家规家法的教育和约束下,家俨然是公府衙门,族权完全成为独裁王权的化。尤其是明、清两朝,家规家法教育与前代相比更加严厉。在维护孝方面,家规家法发挥着国法所不能发挥的作用,所达到的效果比国法更为显著。特别是在闭的边隅山区,天皇帝远,政权、法律鞭长莫及,家法族规就成为惩治非礼、禁恶扬善的主要手段,家(族)长既是家族内的立法者,又是执法者。

第178章新铺开张

6.殴打祖父母、父母致死的。"十恶"中的第四条"恶逆",就是殴打或谋杀祖父母、父母,这是情节最为严重、不能赦免的不孝之罪。甚至连诅咒父母死的,也以"谋杀"罪论。犯了"恶逆"罪,各代都是不论有伤没伤、伤势轻重,只要有"殴"、"杀"的行为,一律杀而不赦。即使孙已经畏罪自杀,也要曝尸示众,以示惩罚和警示。明代的法律规定,祖父母、父母受到孙威而死亡的,依照殴打祖父母、父母罪问斩。

发丧了陈老大夫妻,陈青给阿爷阿上过香,就留在陈家沟帮忙除草。

有这样两个案例:一个母亲要把不听话的儿甲某送到官府,甲某苦苦哀求,母亲不为所动;在向官府提控告后,母亲却又追悔莫及,投井自尽,甲某因此而被判绞刑。另一个案例是,乙某平日里对母亲极为孝顺,他的母亲向别人索要了非分的财,乙某极力劝阻,母亲不听,乙某私自凑钱退还了非分之财,他的母亲得知此事后羞愤自杀,乙某先以违犯教令罪被判绞刑,后来才被改判为放三千里。

接连两天才忙完田里的活,辞别短工后,未免带娣日后劳损,又二两银请了村里两名壮汉帮忙打理。

或其妻妾弹琴作乐,要以"不孝、不义"的罪名被判一年半徒刑。

“大了,不

刘带娣受之有愧,连连推辞,虽说他刚好,可也不能总让大哥破费。

其中最突的是对不孝孙的罚。一个家族了个不孝之,那便由这一家族辈份最长的族长面,开祠堂门,严刑惩治,直至死忤逆父母的不孝孙。

最后要说一说的是中国古代的家法、族规。家法族规同封建国家的法律本质上是一致的,除了维护家族内秩序、调整族里关系、履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义务外,还用严厉的惩罚手段从思想德上控制着家族成员,"家法伺候"在古代曾是一句令人骨悚然的断喝。

综观历代法律,对不孝罪的罚,都采取加重罚的原则。官府审理案件时,都是先分别其尊卑上下、长幼亲疏,然后才听是非缘由,对于以下犯上、以卑凌尊的人,严惩不贷。皇帝在对不孝罪的申报批复中,也往往任意加重刑罚。例如,唐代京官李氏兄弟,二十多年没回过故乡,隐瞒母亲的死讯,查证以后,皇帝命令对他们以当时早已经废止的车裂之刑。

清律更地规定,如果因为犯而导致祖父母、父母自杀,孙要被斩决;如果因为孙违反教令而使祖父母、父母轻生,绞刑。即使父母并非故意寻死,只是无意中死亡,只要起因于孙,孙也仍然要负同样的刑事责任。这就是所谓"天下无不是的父母"的孝观念在法律领域的典型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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