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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学刑法课34(4/6)

可以下去啊!老师故意嫌弃我的大腿,藉此不断滑动她的身体,

直到她的运动长裤滑落到露出整个屁股,而我胀大的龟头也慢慢靠近她的下体,

最后马眼捱近她的桃源洞口,就像我次在课堂上射精的情形一样。

我的龟头前端可以感受到老师阴道口的溼滑,但是老师却浑然不觉,嘴里还

是不断嫌弃我的大腿坐起来不舒服,却完全没有要起身或拉起裤子的意思,只是

不断地藉由调整坐姿的名义磨蹭着我的老二,不断用大阴唇夹住我的阴茎前后按

摩,直到我阴茎中段都沾满老师分泌出的淫液。

就在我阴茎的快感逐渐升高的过程中,一个更大的快感又突然袭来,我的龟

头前端已经陷入老师柔软的器官开口,老师也还是抱怨着不好坐不好坐,然后就

让我的龟头插入了她的体内,顶开一层层的潮湿嫩肉,直入她温暖的深处。

「我有说你可以跟我性交吗!」

老师突然转头,恶狠狠地瞪了我一眼。

靠北,我看明明就是她主动把我小鸡鸡塞进她小穴的,怎幺现在突然抓狂。

「你知道邵燕玲吗?」

咦?怎幺突然问起这个人,我知道啊,之前被马英九总统提名大法官,却因

为某个争议案件被抨击,最后不了了之的最高法院刑事庭庭长啊。

「她曾经将一件性侵三岁女童的案件,以不违反女童意愿为由,将案件发回

更审。因为刑法222条第二款的加重强制性交罪规定对4岁以下男女犯之者

,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;刑法227条项则规定对于未满4岁之男女为

合意性交者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所以她要确定加害人有没有违反女童意愿。

事实上我认为她着重的点没有错,因为刑法拟制未满4岁以下男女对于性

自主的观念模糊,所以即使合意性交也要求处重刑,也就是俗称的準强姦罪。

你想想,合意性交还判那幺重,是不是已经恶化行为人地位了,当然如果是

强制的就更重。

所以,既然我们已经拟制4岁以下男女的性自主权需要保护,那对于他是

不是强制性交本来就该更严格检视。

可惜当初以人废言,这个案件被沦为政治操作。



喔喔,所以简单说,除了刑度上的差别─当初那家伙即使没有违背女童意愿

,也本来就会被求处重刑了;更是在于适用222条或227条的差别─违反意

愿会罚得更重!所以其实邵燕玲在这个案件的意见,符合刑法严格审查的精神,

其实并不是那幺接近俗称恐龙法官的判决。

「所以我也不算强制性交或趁机性交啰。」

看着老师「夭鬼假细礼」(台语:饿鬼假客气)的抗辩,腰肢还不断扭动的

傲娇神态,我也很配合地丢出这一句。

「哼,你还是算犯罪,不管是不是违反意愿─227条项,人家还未满

4岁。」

老师双手食指指着自己的酒窝,娇嗔地说着。

靠,这大我7岁的欧巴桑竟然给我装可爱了起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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